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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盐城经**泥制品厂、南京明**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盐城**泥制品厂、南京明**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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