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诚**限公司与被告钱海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镇江诚**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镇**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镇江市**有限公司与钱申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镇江新区拆迁事务所、镇江市大路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镇江诚**限公司与华俊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镇江诚**限公司与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镇江诚**限公司与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镇**公司与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镇江市**有限公司与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镇江市**有限公司与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镇江市**有限公司与卢华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镇江市**有限公司与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