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泗阳县支行诉被告崔**、尤**、王**、崔**借款及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王**、崔**已履行全部还款义务,原告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泗阳县支行撤回对被告崔**、尤**、王**、崔**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2元减半收取721元,由原告中国**有限公司泗阳县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