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邮政**司泗阳县支行与崔**、尤文兰等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泗阳县支行诉被告崔**、尤**、王**、崔**借款及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王**、崔**已履行全部还款义务,原告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泗阳县支行撤回对被告崔**、尤**、王**、崔**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2元减半收取721元,由原告中国**有限公司泗阳县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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