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闵**与镇江千**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闵远煌与被执行人镇江千**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句**民法院作出的(2014)句民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157798.86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8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正置当事人履行之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应由被执行人按和解协议履行,故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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