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常州市**有限公司与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句容市金华膨润土矿、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句商初字第5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句容市金华膨润土矿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人民币106804.7元。如被执行人句容市金华膨润土矿的财产不足清偿上述债务,则由被执行人张**以其个人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8元由两被执行人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执行,故本案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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