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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与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建富诉被告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建富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4410元,原告已交纳220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1102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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