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建富诉被告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建富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4410元,原告已交纳220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1102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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