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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容**有限公司与安徽力**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句容**有限公司与被告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句容**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安**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句容**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力**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句容**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61元,减半收取为430.5元,由原告句容**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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