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实际收取1188元,公告费260元,以上合计1448元,由原告徐**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吴**与句容红**有限公司、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句容市茅山鸿运昌混凝土搅拌站与刘*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江苏省**品织造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沈*与江苏省**品织造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句容**有限公司与吴江市**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句容**水农庄与句容蓝**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句容**有限公司与安徽力**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倪**与被上诉人王**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张**与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