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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实际收取1188元,公告费260元,以上合计1448元,由原告徐**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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