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海诉被告吴**、侍慧、句容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海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28元,减半收取5214元,由原告吴**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句容市茅山鸿运昌混凝土搅拌站与刘*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江苏省**品织造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沈*与江苏省**品织造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句容**有限公司与吴江市**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江苏行**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句容**水农庄与句容蓝**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句容**有限公司与安徽力**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倪**与被上诉人王**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张**与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