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江苏省句容市翔宇工艺品织造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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