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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江苏省**品织造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江苏省句容市翔宇工艺品织造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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