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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泰**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镇江泰**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句商初字第11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价款人民币1255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人民币1316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正置当事人履行之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应由被执行人按和解协议履行,故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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