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大丰支行与被告徐**、周**、大丰市**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大丰支行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徐**、周**、大丰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大丰支行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大丰支行撤回对被告徐**、周**、大丰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中国**大丰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