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银**大丰支行与高峰、陆*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大丰支行诉被告高*、陆*、朱*、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大丰支行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大丰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大丰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5元,减半收取243元,由原告中国**大丰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