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大丰支行诉被告高*、陆*、朱*、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大丰支行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大丰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大丰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5元,减半收取243元,由原告中国**大丰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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