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唐**与盐城华**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唐**与被告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原告张**、唐**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