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唐**与被告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原告张**、唐**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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