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方*诉被告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77元,减半收取1338.5元,由原告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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