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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射阳盐场与梁*、姚*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梁*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有限公司射阳盐场、原审被告姚*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2015)射民初字第014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本案中,梁*认为本案案情复杂,请求将本案移送盐城**民法院审理,是对级别管辖提出的异议,但在原审法院就本案管辖权异议听证时,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并未就其提出异议的相关事实向原审法院提交证据,原审法院认为其异议不符合上述级别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梁*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原审法院裁定:驳回梁*对本案提出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梁*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自学校毕业以来即从事渔业养殖工作,拥有丰富经验,收益颇多。然自由江苏银**限公司提供鱼饲料以来,产值急速下滑,致使鱼塘入不敷出。梁*本欲拒绝与江苏银**限公司的饲料买卖,然江苏银**限公司与江苏**有限公司射阳盐场捆绑式消费,及与其他部门之间复杂的往来关系致使梁*无法解除。故本案实际涉及标的较大,且案情复杂,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裁定,由盐城**民法院直接管辖。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江苏**有限公司射阳盐场未作答辩。

原审被告姚*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经审查,本案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案件范围,故原审法院裁定驳回梁*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上诉人梁*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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