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公司)与被告**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人民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鑫**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鑫**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鑫**公司撤回对被告人民医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866元,减半收取3433元,由原**达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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