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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有限公司与盐城**民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公司)与被告**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人民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鑫**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鑫**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鑫**公司撤回对被告人民医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866元,减半收取3433元,由原**达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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