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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甲与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甲诉被告卞*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甲、被告卞*及其委托代理人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甲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王*乙,由于婚前缺乏足够的了解,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难以沟通,期间和原告多次争吵,也曾数次协议离婚未成。从2010年原、被告与原告母亲分开居住后,被告便整天以麻将度日。自2014年春至今,原、被告间未有夫妻之实。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贴补生活费5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卞*辩称,对原、被告相识、登记结婚及生育女儿的时间无异议。对原告所诉双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及婚后矛盾的起因与事实不符。我周末偶尔打麻将消遣,但无赌博恶习,原告并没有因此责备过我。平时原告也带我和女儿一起出去玩,虽有口舌,甚至有离婚之说,但双方仍同居生活,不存在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问题。我虽听说原告有外遇,但我始终不相信。我与原告的感情并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9月经人介绍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女,取名王*乙。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度较好。后因被告与原告之母关系不睦及原、被告双方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近年来,因被告怀疑原告有外遇致夫妻矛盾加剧。2015年10月26日,原告向**提起离婚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法定婚姻,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度较好。后因被告未能处理好与原告母亲的关系以及怀疑原告有外遇致原、被告间发生矛盾。矛盾发生后,双方均未能妥善处理,对此,双方均有责任。综合分析原、被告夫妻生活状况,本院认为,原、被告间虽有矛盾,尚不能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尚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王*甲与被告卞*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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