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山西科**限公司与大丰市麋鹿鱼药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山西科**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丰市麋鹿鱼药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的(2015)大南商初字第0004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人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大南商初字第0004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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