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高与被告盐城**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高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高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高撤回对被告盐城**医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1元,减半收取121元,由原告陈*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陈**与盐城市大**有限公司、江苏省**供电公司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徐某某与赵某某、大**民医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蒋**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甲与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西科**限公司与大丰市麋鹿鱼药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江苏省**司射阳盐场与梁*、姚*管辖裁定书
王**、杜**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判决书
江苏**有限公司与盐城**民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射阳**理委员会与祝永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盐城**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