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盐城**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高与被告盐城**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高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高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高撤回对被告盐城**医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1元,减半收取121元,由原告陈*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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