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联**有限公司与被告方年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联**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联**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方年香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无锡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无锡联**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无锡联**有限公司与丁**、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无锡联**有限公司与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无锡联**有限公司与结实、华婷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无锡联**有限公司与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无锡联**有限公司与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无锡市锡**辆配件厂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烟与潘**、中国人**有限公司大丰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无锡市**有限公司与谭**、居敏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无锡市**有限公司与内蒙古**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王**、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