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凯**花分公司诉被告宋之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常熟市凯**花分公司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常**有限公司印花分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自已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熟**有限公司印花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常熟**印花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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