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常熟市**有限公司与常熟市**门酒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虞山镇新大宅门酒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常熟市**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的时间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1元。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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