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虞山镇新大宅门酒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常熟市**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的时间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1元。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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