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宋**与连云港开**有限公司、东方国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宋**诉被告连云港开**有限公司、东方国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回对被告连云港开**有限公司、东方国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宋**承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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