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宋**诉被告连云港开**有限公司、东方国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回对被告连云港开**有限公司、东方国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宋**承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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