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银**镇江分行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京商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通过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扬中市三茅街道新世界花苑8幢XX室的房产,2014年12月10日王**以1055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执行人王**、朱**所有的位于扬中市三茅街道新世界花苑8幢XX室房屋的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王**所有。

二、买受人王**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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