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银**镇江分行与扬中市**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江苏银**镇江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扬中市**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扬中市人民法院2014年12月5日作出的(2014)扬商特字第00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扬中市人民法院2014年12月5日作出的(2014)扬商特字第002号民事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案件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仍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即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