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盐城市盐**互助基金协会与江苏宏**限公司、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盐**互助基金协会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盐城**民法院作出的(2015)都商初字第003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院作出的(2015)都商初字第0032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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