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盐城市**有限公司与龚**、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龚**、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作出的(2014)大港民初字第03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要求其自觉履行义务。被执行人龚**向申请人盐城市**有限公司履行了1039313.76元并交纳执行费用17600元后,对余款拒不履行,被执行人葛**亦拒不承担保证责任。现两被执行人经本院查询无房产、银行存款、汽车及住房公积金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14)大港民初字第034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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