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邮政**司盐城市分行与杨**、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司盐城市分行与被告杨**、孙**、江*西、唐**、江**、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邮政**司盐城市分行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司盐城市分行撤回对被告杨**、孙**、江*西、唐**、江**、孙**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1510元,依法减半收取755元,由原告中国邮**司盐城市分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