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司盐城市分行与被告杨**、孙**、江*西、唐**、江**、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邮政**司盐城市分行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司盐城市分行撤回对被告杨**、孙**、江*西、唐**、江**、孙**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1510元,依法减半收取755元,由原告中国邮**司盐城市分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