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江**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碧**有限公司排除妨害暨赔偿损失纠纷一案,原告江**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荣**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江**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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