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苏业丰纸业有限公司、江苏**限公司、江苏飞**限公司、江苏**限公司、江苏**限公司、江苏**限公司、朱**、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限公司镇江京口支行向**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江苏**限公司、江苏**限公司、江苏飞**限公司、江苏**限公司、江苏**限公司、江苏**限公司、朱**、刘**银行存款4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江京口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江苏**限公司、江苏**限公司、江苏飞**限公司、江苏**限公司、江苏**限公司、江苏**限公司、朱**、刘**银行存款4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