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建设**镇江分行与镇江宇**限公司、江苏**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镇江分行与被执行人镇江宇**限公司、江苏**有限公司、王**、张**、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3)京商初字第47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镇江宇**限公司、江苏**有限公司、王**、张**、王**未按该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3月18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额2885104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被执行人江苏**有限公司、王**、张**、王**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镇江宇**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6090元,已被本院于2014年4月14日扣划(其中2220元转执行费);五被执行人名下均无房产登记;被执行人江苏**有限公司名下有苏L×××××小型汽车一部,但未实际控制,被执行人镇江宇**限公司、王**、张**、王**名下均无车辆登记。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镇江分行曾向本院申请拍卖镇江宇**限公司名下位于本市某处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上构筑物,因评估机构无法进入现场被退案。本院就上述财产查控情况依法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镇江分行进行了告知。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镇江宇**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6090元已被本院于2014年4月14日扣划,被执行人江苏**有限公司名下虽有苏L×××××小型汽车一部,但未实际控制。申请执行人同意先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京商初字第47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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