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应能立与唐**、解月红、镇江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应能立与唐**、解月红、镇江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4日作出的(2013)京民初字第17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协议,一、唐**、解月红于2013年9月25日前一次性归还原告应能立借款本金25万元;二、唐**、解月红于2013年9月25日前给付应能立利息1万元(该利息计算至2013年6月1日),并支付自2013年6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逾期利息(按应能立与唐**签订的编号为J12112904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三、唐**、解月红于2013年9月25日前给付应能立律师代理费8350元;四、镇江市**有限公司对唐**、解月红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如唐**、解月红不按期履行上述义务,应能立有权以唐**、解月红所有的位于镇江市某房屋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另唐**、解月红、镇江市**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2650元。因被执行人唐**、解月红、镇江市**有限公司未按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应能立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江苏国衡**咨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唐**、解月红名下位于镇江市某房屋进行了评估,该房产的总价值为57.12万元(其中含阁楼价值12.66万元)。2014年9月10日、10月7日、11月5日本院依法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三次拍卖上述房屋,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3)京民初字第17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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