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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市**造有限公司诉涡阳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市**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涡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申请,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2015)涡民一初字第00367-1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了被告在中国建设**涡阳支行的账户资金账号34001887408053002338予以冻结430000元。现被告以已付还原告大部分货款为由申请解除对其账户的冻结,经双方协商原告同意解除对该款的冻结。

本院认为

经审查,被告申请理由成立。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告在中国建**限公司的账户资金账号34001887408053002338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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