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镇江市**有限公司为避免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众**限公司银行存款3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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