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常熟市**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江市**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常熟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56元,保全费2057元,合计诉讼费5013元,由原告负担2506元,被告负担2507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