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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与叶**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叶**与被上诉人叶**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5)熟虞民初字第007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审理中,上诉人叶**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叶**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叶**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7184元,减半收取为8592元,由上诉人叶**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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