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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与董*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蒋**与被执行人董*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5年4月9日作出(2015)邳民初字第1188号民事调解书:董*则共欠蒋**借款本息68690元,董*则于2015年6月1日前偿还3万元,2015年12月1日前偿还2万元,余款于18690元于2016年3月1日前付清。如董*则一期不履行,蒋**可就剩余款项一并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9元,由董*则负担。

因被执行人董*则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董**的工资被另案冻结,查询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董**的工资被另案冻结,查询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邳执字第207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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