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2015)邳民初字第1599号民事调解书:王*借李*本金67万元,于2015年5月20日前还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50元,保全费4050元,合计9400元,由李*承担。
因被执行人王*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因执行处置时间较长,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因执行处置时间较长,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邳执字第196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