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泰州市**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常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泰高民初字第0703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泰州市**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已达成和解;被上诉人常勇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上诉人亦予同意,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被上诉人常勇撤回起诉;
二、撤销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2014)泰高民初字第0703号民事判决。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减半收取1590元,由被上诉人常勇负担(均已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