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限公司与被告常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州**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州新**有限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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