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泰州市**有限公司与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泰州市**有限公司与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4)泰商初字第08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中国**苏省分行、中国**省分行、江**行、南**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国**苏省分行、中国**苏省分行、中国**苏省分行、江苏**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存款信息;经对泰兴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机动车登记信息;经对泰兴**理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6年1月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泰商初字第087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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