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叶**与被告泰兴市人民政府、江苏省人民政府征地补偿行政批准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明诉被告泰兴市人民政府、江苏省人民政府征地补偿行政批准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叶**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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