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州市**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苏**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诉讼权利。原告之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泰州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679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泰兴**限公司与常州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泰兴市**款有限公司与卢**、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江苏晨**限公司、张家**有限公司与江苏晨**限公司、张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泰州市**有限公司与江苏**有限公司、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江苏国裕**凝土分公司与江苏南**有限公司、包**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盛**与泰兴**源局、泰兴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江苏**有限公司与中化**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星**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严**与刘**、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泰州市**有限公司与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