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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有限公司与江苏苏**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州市**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苏**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诉讼权利。原告之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泰州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679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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