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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与泰兴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饶*荣诉泰兴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泰兴市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以下简称泰**院)(2015)泰中行初字第0007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饶**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称,1982年饶**建设了四间平房,并于1998年9月23日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2001年12月12日,泰兴市政府撤销了饶**的土地使用权证。2011年4月21日,泰兴市政府批准了饶**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申请。饶**认为,2001年饶**建房时并未经市政府审批拨用土地,侵犯了饶**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泰兴市政府于2011年4月21日颁发给饶**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饶**于2012年10月29日向泰**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泰兴市政府于2011年4月21日颁发给饶**的泰集用(2011)第340658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2012年12月4日,泰**民法院作出(2012)泰行初字第0053号行政判决,驳回饶**的诉讼请求。饶**提出上诉后,泰**院于2013年3月8日作出(2013)泰中行终字第0016号行政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饶**仍不服,提出申诉;同年12月16日,泰**院作出(2013)泰中行监字第0052号行政裁定,驳回了饶**的再审申请。饶**现又以同样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向法院起诉,属于重复起诉,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原审法院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驳回饶**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饶**上诉称,本案中上诉人的起诉要求是撤销2011年4月26日登记发证行政审批手续,该审批手续侵犯了上诉人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泰兴市政府答辩称,上诉人饶**此次起诉属于重复起诉,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正确。请求本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从饶**的起诉状内容看,本案饶**的诉讼请求实质上是认为泰兴市政府为饶**颁发泰集用(2011)第340658号集体土地使用证行为侵犯其土地使用权。经查,饶**曾于2012年10月29日向泰**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泰兴市政府颁发给饶**的泰集用(2011)第340658号集体土地使用证。泰**民法院于2012年12月4日作出(2012)泰行初字第0053号行政判决,驳回了饶**的诉讼请求。饶**提出上诉后,泰**院于2013年3月8日作出(2013)泰中行终字第0016号行政判决,驳回了饶**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饶**现又以同样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向法院起诉,属于重复起诉,原审法院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驳回饶**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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