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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杨*、陈**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与被上诉人王**、陈**、汤**、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溧**民法院作出(2015)溧南民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杨*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杨*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产生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14元,减半收取1807元,由上诉人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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