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江苏蓝**限公司、常**多印染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陈**与江苏蓝**限公司、常**多印染有**、肖*、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9日作出的(2013)常商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鉴于常**多印染有**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件财产所在地在天**院辖区范围,涉被执行人的案件大部分均在天宁区人民法院执行,为便于执行,统筹兼顾工人等各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受理的陈**与江苏蓝**限公司、常**多印染有**、肖*、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江苏省**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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