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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与滨海**务公司、滨海**心小学等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钱**因与被上诉**服务公司、滨海**心小学、滨**育局劳动派遣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2015)滨民初字第14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钱**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钱玉*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钱玉*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钱玉高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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