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中国平安**港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陈*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进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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