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迮**、原审被告孙**、柏**、陈**、孙**、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03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险公司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寿保险公司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由上诉人中**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