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迮**与中国人**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司、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迮**、原审被告孙**、柏**、陈**、孙**、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03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险公司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寿保险公司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由上诉人中**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